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