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