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