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