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