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出口经营者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资格证明;

出口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接受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