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