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