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我们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一经出售,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追溯期限应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出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行为人出售造成的后果延续。 我们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一经出售,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追溯期限应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出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行为人出售造成的后果延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