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