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