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的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存在虚假诉讼的;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的;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确有出庭必要的。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