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