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