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于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