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主要事项,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并通知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人民法院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