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27. 27. 对于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 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 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 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 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 (4) 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 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 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 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