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3. 3. 判断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追究情况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 故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或者船舶上有多套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或者故意毁弃船载卫星电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定位系统数据及手机存储数据的; (2) 故意绕行正常航线和码头、在隐蔽水域或者在明显不合理的隐蔽时间过驳和运输,或者使用暗号、暗语、信物等方式进行联络、接头的; (3) 使用“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或非法改装船舶,或者故意遮蔽船号,掩盖船体特征的; (4) 虚假记录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或者进出港未申报、虚假申报的; (5) 套用相关许可证、拍卖手续、合同等合法文件资料,或者使用虚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6) 无法出具合法有效海砂来源证明,或者拒不提供海砂真实来源证明的; (7)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 (8) 支付、收取或者约定的报酬明显不合理,或者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收付海砂交易款项的; (9) 逃避、抗拒执法检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检查预案的; (10) 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