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编制与管理人民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名册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编制与管理人民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名册 第四十二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 名册中同专业的专业机构应不少于3个,同专业的专业机构不足3个的除外。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