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二十八条 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 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