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二十六条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正式对外委托前,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专业机构鉴定所需的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做委托前的先期调查工作,将所调查的材料与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专业机构。监督、协调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