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1998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1998年) 三、 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以上述合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即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为由,认定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对此问题,我院民庭已责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具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