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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法院的办公经费状况确定“法院专递”费用负担方式。办公经费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