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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 一、

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与省级邮政管理机关共同制定执行细则。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法院专递”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