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26. 分案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26. 分案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1)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承办的; (2) 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 (3) 本院提审的案件; (4)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根据特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案件; (5) 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2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