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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59.

59. 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 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和全国法院各项审判.工作; (2) 组织研究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 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 (4) 召集和主持考评委员会; (5)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及本意见列明的特殊案件实施审判监督管理; (6) 指定本院审理案件的审判长; (7) 依法依规行使程序性事项审批权力; (8) 依法监督、管理其他审判执行工作; (9)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 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 (2) 研究确定各合议庭、审判团队、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 (3) 根据本意见有关规定指定分案; (4) 召集和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5) 研究本庭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落实院党组、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审判工作部署; (6) 依法依规行使程序性事项审批权力; (7) 召集和主持部门考评会议,研究提出部门初评意见; (8) 依法监督、管理本庭其他审判执行工作; (9)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纪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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