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2020年) 七、
七、 中级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后因减少标的额达不到级别管辖标准的,是否需要调整管辖法院?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派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遵循“谁委派、谁确认”的原则,这样便于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调解过程,公正高效审查调解协议,提升调解工作质效。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让步,减少标的额是常见现象,对该类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仍应当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