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五、 审理和判决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三十四条 五、 审理和判决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