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