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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1年) 一、

一、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