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 6.

6. 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