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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1993年) 原告系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技术处处长、工程师。1988年2月被公派到博茨瓦纳共和国任使馆工程项目总工程师(系单独外派,未签订任何合同)。任职期间,于1989年5月29日因车祸造成重伤,高位截瘫。车祸责任完全在博方,为此,被告出示一切证明手续(其中提供了原告在国内治疗费用237810元,每月工资收6979元的证明)积极办理索赔事宜。经过多方努力,博国机动车辆保险基金会于1991年2月,一次性赔偿原告博币15万普拉,结汇成美元81375元,于1991年2月19日汇至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省建公司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结汇成人民币431198.49元,分两次于1991年6月10日、9月8日汇给被告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告于1991年10月得知后,即向被告索要赔偿金,被告一直扣押不给,只答应给付人民币1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1992年4月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系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技术处处长、工程师。1988年2月被公派到博茨瓦纳共和国任使馆工程项目总工程师(系单独外派,未签订任何合同)。任职期间,于1989年5月29日因车祸造成重伤,高位截瘫。车祸责任完全在博方,为此,被告出示一切证明手续(其中提供了原告在国内治疗费用237810元,每月工资收6979元的证明)积极办理索赔事宜。经过多方努力,博国机动车辆保险基金会于1991年2月,一次性赔偿原告博币15万普拉,结汇成美元81375元,于1991年2月19日汇至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省建公司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结汇成人民币431198.49元,分两次于1991年6月10日、9月8日汇给被告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告于1991年10月得知后,即向被告索要赔偿金,被告一直扣押不给,只答应给付人民币1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1992年4月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