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