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