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