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