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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 一、 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二、 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三、 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 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五、 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六、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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