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