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