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