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