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六、 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五十八条 六、 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