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