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三、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二十一条 三、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