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十二、 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十二、 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