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