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立案;
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
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