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立案;

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

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