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