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