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